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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3月4日,张三入职某公司处从事汽车驾驶工作。
2022年7月16日,张三与同事李四发生肢体冲突,导致李四受伤住院,该起纠纷经派出所调解后与对方达成调解协议。
2024年12月20日,张三又与同事王五发生肢体冲突,该起纠纷经派出所调解,张三向同事王五赔偿医药费1000元,公司作为用人单位也向其支付1000元医药费。
2024年12月23日,公司以张三违反劳动纪律,打架为由解除与其的劳动关系。
张三起诉要求公司支付非法辞退的经济补偿金、代通知金。
法院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一条规定:“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条规定:“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可以调解处理。经***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的,不予处罚。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不履行的,***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给予处罚,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就民事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由此可知,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需以该权益合法为前提,打架的行为本身就违反劳动纪律,亦不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甚至可能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因此劳动者打架斗殴,对用人单位造成严重影响的,应认定为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关系。
本案中,张三主张公司以劳动者违反单位规章制度为由辞退劳动者需要遵循相应的程序,其在公司工作期间不知道有规章制度且公司违反程序。首先,根据已查明的事实,公司以张三违反劳动纪律,打架为由解除与其的劳动关系,并非以违反单位规章制度为由。其次,张三多次打架,显属存在过错且给公司造成了较大的负面影响,应给予否定性评价。用人单位是否制定相关明确的规章制度,并不能成为其解除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的劳动者构成违法的法定理由。张三提出的要求公司支付“代通知金”和经济补偿金的主张不能成立。
案号:(2025)湘09民终13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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